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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护航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聚焦《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

法治护航知识产权强省建设

——聚焦《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

和促进条例》



3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知识产权的创造与运用、保护、服务与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省创新活力、推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促进陕西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将于2024年 4月26日起施行。

完善知识产权转化机制 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

《条例》聚焦深化知识产权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能运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源头保护,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等措施,推动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加强高质量、高价值知识产权前瞻性布局。引导市场主体围绕重点产业、关键领域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质量和运用效益。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探索支撑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运行机制;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区等国家级、省级功能区在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和运营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试,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对在探索中出现的失误或者偏差,但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以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版权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和传播,引导权利人依法进行作品登记。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利导航制度,推动专利导航在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中的运用。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开展专利申请前的价值评估,及时有效将创新成果转化为高质量、高价值专利。支持专利权利人对其专利开放许可。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从事创新、创造和创作活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健全优化职务成果奖励和报酬制度,保障职务发明创造、职务育种、职务作品等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压实各方保护责任 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公布受理方式,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情况,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县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运用信息技术,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网上处理机制,运用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网络存证、统计分析、跟踪预警等技术手段,依法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违法案件协调联动和线上线下快速协查机制,加强对侵权风险集中领域和区域的监督分析、办案协作和联合执法。

完善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加强仲裁机构知识产权纠纷仲裁服务能力建设,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仲裁服务;鼓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仲裁条款,运用仲裁方式化解纠纷。支持设立行业性、专业性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方式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条例》规定,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并予以公开和动态调整。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数据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引导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利用数据资源创新产品和服务,依法保护在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等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促进数据领域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规范知识产权申请登记行为 强化知识产权管理

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服务保障。《条例》明确,县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知识产权质量导向,引导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县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版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诚信原则的作品登记申请等行为。

县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单位和个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规范知识产权信用信息归集和信用评价,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建立重复侵权、故意侵权企业名录社会公布制度,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开展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财政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行政管理活动时,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信用信息作为参考因素。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和预警机制,加强对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知识产权事件以及国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变化等情况的分析、研判,及时发布风险预警。对财政资金投入数额较大或者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项目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

此外,《条例》还规定,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覆盖科技创新全类型、全流程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实施推荐性知识产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